法制網記者 張亮 見習記者 馬維博
  “我公司享有‘海底撈’ 商標專用權,趙某等四人擅自使用,應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損失……”“我們使用的‘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所有的‘海底撈’註冊商標有差異,一審的判決賠償數額過高……”
  4月9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鄭州大學法學院階梯教室開庭審理趙某等四人與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底撈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鄭州大學法學院師生二百餘人旁聽了案件庭審。
  海底撈公司在一審中訴稱,其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該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趙某等四人未經其許可,分別擅自在南召縣、方城縣、桐柏縣、鄧州市的火鍋店使用“海底撈”商標,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認為,原告海底撈公司是 “海底撈”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隨著在全國大中城市陸續開設直營店,其經營地域範圍及自身經營規模不斷擴大,作為辨識原告與其它餐飲服務者所提供服務差別的註冊商標“海底撈”,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應給予其範圍寬和強度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趙某等四人在其經營的餐館店面門頭懸掛的招牌、餐巾紙袋、菜單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 “海底撈”、“海底撈火鍋”標識,對消費者確認服務的來源起到了指示作用,雖然所使用的“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所有的“海底撈”註冊商標稍有差異,但該差異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屬於兩個不同標識的辨認效果,且同為火鍋餐飲服務,很容易在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產生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想以及海底撈公司於趙某等四人提供的火鍋服務具有一致性的誤認。因此,趙某等四人的行為,已構成對海底撈公司涉案商標的侵權,遂判決趙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5萬元至6.5萬元。
  趙某等四人與海底撈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院在二審中查明的侵權事實與一審相同,經法庭主持調解,趙某等四人表示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5萬元至5.8萬元。
  法制網鄭州4月9日電  (原標題:“海底撈”告贏四名商標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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